钢绞线 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79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6-01-14 20:42 点击次数:1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79 号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已经2006年11月1日国务院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宝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二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质的国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 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指挥机关。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人民政府领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指挥机关。 四条 公安机关实行行政长负责制。
二章 公安机关的设置
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 六条 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 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设立、撤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七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 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 八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按照国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九条 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收容教育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
三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
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职务。 十一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指挥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领成员和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由至低为:省部正职、省部职、厅局正职、厅局职、县处正职、县处职、乡科正职、乡科职。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官职务由至低为:总队长、总队长、支队长、支队长、大队长、大队长、中队长、中队长。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主管政治工作的政治委员、教员、指员等警官职务。 十二条 公安机关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 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由至低为:巡视员、巡视员、调研员、调研员、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由至低为:一警长、二警长、三警长、四警长、一警员、二警员、三警员。 十三条 公安机关从事警务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实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 警务技术职务的设置,按照国规定执行。 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与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任职,应当符合国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十七条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正职领职务的提名,应当事先征得上一公安机关的同意。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职领职务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公安机关的意见。 十八条 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本公安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者报批。 公安分局领成员职务以及公安派出所警官职务、警员职务的任免,由派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决定。
四章 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
天津市瑞通预应力钢绞线有限公司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国行政编制,实行项管理。 二十条 公安部根据工作需要,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编制的规划和调整编制的意见,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调整公安机关编制的申请,征求公安部意见后进行审核,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业较强的职位和辅助职位实行聘任制。但是,对公安执法职位或者涉及国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规定,将各项罚没收入和行政事业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 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将公安机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并对经济困难地区的公安工作给予要的经费支持。
五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


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考试录用制度。 公安机关录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符合国规定的条件。 二十五条 公安部机关及其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直属机构人民警察录用考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钢绞线厂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国规定,承担相应的录用工作。 二十六条 调任、转任到公安机关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应当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公安机关应当对调任、转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公安机关授予警衔的人员应当是使用国项编制的在职人员。 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人民警察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别、工资以及辞退、奖励、培训的依据。 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经过公安院校等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人民警察接受国规定的培训。 三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公安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公安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过30天的。 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人民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应当根据国规定给予奖励。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可以根据国规定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次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拟以国务院名义授予荣誉称号的,由人事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英雄模范称号的,由人事部会同公安部审批;拟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二英雄模范称号的,由公安部依据国有关规定审批。 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应当根据国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撤职、开除。 对受处分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根据国规定降低警衔或者取消警衔。 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 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认为有关部门及其领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六章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
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享受国规定的符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 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规定的保险制度,保障其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应当享受要的治疗、康复,其中被评定残疾的人员享受国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属享受国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行国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应当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规定。 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达到国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符合国规定的提前退休条件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退休后,享受国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七章 附 则
四十一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公安机关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组织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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